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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防设计未审核或不合格私自施工的处罚

编辑:连云港优路教育时间:2019-08-03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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